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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二、銀行負責人
如屬自然人時,應指副經理以上之人員;如屬法人時,按
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定,法人為銀行股東時,可經由二種方式
進入銀行的董監會而成為銀行經營的主要決策者。其一是以該
法人之身分當選為銀行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
使職務;其二是由該法人之代表人當選為銀行董事或監察人。
茲「銀行負責人」的範圍,除該法人外,並應包括其董事長及
依法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
察人之代表人。
參照銀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2 項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規定,銀行負責人之範圍,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總經理 (局長)、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經理、
(副) 經理、銀行總行所設置之各部室、中心等幕僚單位,其經
理、主任不論是否為總行放款審議委員會委員,均屬於負責人
範圍。
至於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範圍,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
兼任子公司職務規定,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於金融控
股公司法人股東以法人身分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監察人
時,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
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有關金融控
股公司子公司負責人之範圍,按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子公司包
括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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