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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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超過 50%之其他公司。其中銀行子公司負責人之範圍,適用銀

                        行法施行細則規定,包括董  (理)  事、監察人  (監事)、總經理
                        (局長)、副總經理  (副局長、協理)、經理、副經理。



                        三、銀行職員

                            其範圍應做最廣義的解釋,亦即凡與銀行訂定委任契約者

                        如經理、副經理等,或與銀行訂定僱傭契約的襄理、科長、辦
                        事員、助理員、僱員等均屬之。


                        四、銀行主要股東


                            依據銀行法第 32 條第 3 項之規定,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

                        股份總數 1%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主要股東為自然人
                        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五、與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

                            有關「負責人」及「職員」之定義及範圍已如上述。茲就

                        「辦理授信之職員」以及「有利害關係者」之範圍說明之。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辦理授信之職員」

                        係指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至於辦理該授信之經辦
                        人員、徵信人員或無核貸權之副經理或襄理,則不屬於銀行法

                        第 32 條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
                            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依銀行法

                        第 33 條之 1 之規定係指與上述人員具有特定親屬關係,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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