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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品之授信。

                             (四)  依加強推動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下之授信。

                             (五)  徵  提  本  行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之授
                                  信。


                          授信企業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

                      過上開限額者,於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
                      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
                      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年內,該銀行

                      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
                          依據「授信準則」第 27 條之 1 規定,銀行辦理無追索權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並應注意評估其交易正當性及合理性;對
                      同一買方  (或承保之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同一賣方  (有預

                      支價金者)  由銀行自行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銀行對於私募基金之授信與其成數,仍應依一般正常授信

                      原則,瞭解客戶,評估相關資金用途及償債能力,擔保品的資
                      產品質,以及銀行之授信風險管理方式辦理。

                          此外,近來許多銀行喜好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應加
                      強評估授信風險,訂定風險承擔限額外,並應注意下列有關股
                      票質押業務事項:

                        一、銀行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
                             質押授信。

                        二、銀行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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