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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品之授信。
(四) 依加強推動銀行辦理小額放款業務要點辦理之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下之授信。
(五) 徵 提 本 行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且十足擔保之授
信。
授信企業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
過上開限額者,於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就其資金需
求計畫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
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年內,該銀行
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
依據「授信準則」第 27 條之 1 規定,銀行辦理無追索權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並應注意評估其交易正當性及合理性;對
同一買方 (或承保之承購商或信用保證機構),同一賣方 (有預
支價金者) 由銀行自行訂定風險承擔限額。
銀行對於私募基金之授信與其成數,仍應依一般正常授信
原則,瞭解客戶,評估相關資金用途及償債能力,擔保品的資
產品質,以及銀行之授信風險管理方式辦理。
此外,近來許多銀行喜好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業務,除應加
強評估授信風險,訂定風險承擔限額外,並應注意下列有關股
票質押業務事項:
一、銀行不得受理公司組織之企業以其公司發行之股票辦理
質押授信。
二、銀行辦理股票質押授信: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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