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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依據「授信準則」第 29 條規定,銀行應經常檢討各項授

                      信成果,必要時將選擇若干授信金額較大之企業,就其產銷、
                      營運、外匯收支及所屬產業趨勢等情形詳為分析。

                          為銀行之可貸資金作合理配置,避免授信對象過度集中,
                      降低銀行的授信風險,以確保銀行之正常營運。對於銀行就同

                      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依中央
                      主管機關予以限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授信
                      限額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
                             值 3%,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1%。
                        二、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15%,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5%。

                        三、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受前項規定比率
                             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各該銀行之淨值。

                        四、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
                             值 40%,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6%;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
                             銀行淨值 10%,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
                             各該銀行淨值 2%。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五、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
                             值 40%,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之 15%。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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