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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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為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應將所有子
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之總
額達金融控股公司淨值 5%或新臺幣 30 億元兩者孰低
者,於每營業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終了一個月內,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於金融控股公司網站揭露。
上開規定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
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
資證明書日為計算基準日。
六、銀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將放款債權
於放款當日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得不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之 3 對同一
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
(一) 銀行應取得財政部同意其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信託或讓與資產之同意書。
(二) 會計師出具之評估報告書應明確表示在放款當日
能將該放款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
(三) 銀行對該證券化之放款債權,於事前已確實處理
徵信審核工作。
七、下列授信得不計入上開規定所稱授信總餘額:
(一) 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
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二)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三) 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
轉讓定期存單,本行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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