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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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1 項規定。
上述情形受限制者,僅為該企業本身,如為該企業之董事
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其本身與該銀行間另有銀行法
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之關係外,其向該銀行辦理無擔保授信,
應不受限制。
至於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依財政部頒訂「商業銀行
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如下:
(一)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評定,短期信用
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
上。
(二)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 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
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等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
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
等達 BBB-(twn) 等級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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