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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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1 項規定。

                            上述情形受限制者,僅為該企業本身,如為該企業之董事
                        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除其本身與該銀行間另有銀行法

                        第 32 條第 1 項所列之關係外,其向該銀行辦理無擔保授信,
                        應不受限制。

                            至於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規範,依財政部頒訂「商業銀行
                        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如下:

                          (一)  經標準普爾公司  (Standard  &  Poor’s)  評定,短期信用
                               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
                               上。

                          (二)  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
                               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三)  經惠譽公司  (Fitch,  Inc.)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等

                               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上。
                          (四)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twBBB-等級以上。
                          (五)  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

                               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F3  (twn)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
                               等達 BBB-(twn)  等級以上。

                          (六)  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TW-3 等級以上或長期信用評等達 Baa3.tw 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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