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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有事業關係  (直接投資或擔任經營職務)  之人向銀行申請授信

                      時,須受有限制。茲詳述如下:
                        (一)  具特定親屬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款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
                             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以上皆屬於「自然
                             人」。

                        (二)  具轉投資之事業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
                             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 1 款有利

                             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 10%之企業。」

                             此外,以上二款規定之對象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亦為利
                             害關係人而須受到授信限制之規範。

                        (三)  具擔任經營職務之事業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

                             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銀行負責人等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為利害關係人,但依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如銀行負責人等所擔任者為
                             該企業法人董事指定行使職務之代表時,該企業雖為
                             銀行之利害關係人,渠等銀行負責人之私人身分則不

                             受內部授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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