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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有事業關係 (直接投資或擔任經營職務) 之人向銀行申請授信
時,須受有限制。茲詳述如下:
(一) 具特定親屬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款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
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以上皆屬於「自然
人」。
(二) 具轉投資之事業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
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 1 款有利
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 10%之企業。」
此外,以上二款規定之對象擔任負責人之企業,亦為利
害關係人而須受到授信限制之規範。
(三) 具擔任經營職務之事業關係者:依據銀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4 款「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
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銀行負責人等擔任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為利害關係人,但依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如銀行負責人等所擔任者為
該企業法人董事指定行使職務之代表時,該企業雖為
銀行之利害關係人,渠等銀行負責人之私人身分則不
受內部授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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