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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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常董會代為行使。但以公債、國庫

                              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本行
                              存單或本行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上述金

                              額中。
                              銀行之授信客戶因董監事而成為利害關係人時,其原已

                              訂定之無擔保授信案件或授信條件優於同類授信對象之
                              擔保授信案件,包括銀行已撥款,或已訂定貸款契約但
                              尚未撥款者,均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

                              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雖可辦理擔保授信,但為保障存款
                              人及多數股東之權益,銀行法規對於同一利害關係人之

                              大額擔保授信,以及全體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
                              亦有限制。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銀行對

                              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5%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
                              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

                              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
                              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10%,對同一自然人之擔

                              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2%。而對全體利
                              害關係人,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行淨值 1.5 倍。


                            銀行業務的經營係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尤其是辦理授信業

                        務。為避免銀行經營者將取自於股東及存款大眾的資金,任意
                        貸放給特定人員,造成不當的利益輸送,嚴重影響社會秩序;
                        因此,銀行法及主管機關對此所頒訂嚴密規定,銀行內部授信

                        限制對象理當遵守其迴避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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