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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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  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
                                    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  同一法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
                                    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
                                    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
                                    人。

                               (三)  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則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 9 至 369

                                    條之 11 規定。

                            上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

                        項: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

                              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

                              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
                              股份。


                            此外,「授信準則」第 28 條也規定,銀行辦理企業授信

                        業務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暨相關自然人
                        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取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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