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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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 同一法人與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
經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
(二) 同一法人及其董事長、總經理及該董事長、總經
理之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
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
人。
(三) 同一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則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至第 369 條之 3、第 369 條之 9 至 369
條之 11 規定。
上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不包括下列各
項:
一、證券商於承銷有價證券期間所取得,且於主管機關規定
期間內處分之股份。
二、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
之股份。
三、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且自繼承或受贈日起未滿二年之
股份。
此外,「授信準則」第 28 條也規定,銀行辦理企業授信
業務宜注意評估企業與其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暨相關自然人
等資產、負債與營運狀況,並應徵取同一關係 (集團) 企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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