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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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課│授信風險管理



                              心或其他單位查詢該標的股票設質情形,以瞭解股票發

                              行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該公司
                              全部股票之質押比率,做為核貸參考。

                          三、股票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過 10%之大股東與
                              其利害關係人  (係指上述對象之配偶、未成年子年及利

                              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者為準)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設質比
                              率超過 50%時  (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係人資料暨持股設

                              質比率,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
                              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銀行對渠等以其持
                              有該公司股票申請質押之授信者宜審慎辦理。

                          四、銀行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超
                              過 10%之大股東與其利害關係人  (上述對象及其利害關

                              係人資料,以撥貸前一天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資料為準)
                              以該公司股票為擔保品辦理股票質押,其擔保品之放款

                              值,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如欲超過鑑估值六成
                              者,授審單位應提出具體徵信評估報告意見,並提董事

                              會討論。
                          五、銀行受理股票發行公司授信申請案件時,應參酌該公司
                              股票質押之情形,一併進行評估  (「授信準則」第 2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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