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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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課│授信債權保障



                             行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之保險  (如火險、地震險等)。

                          5.  動產抵押應於標的物顯著處黏貼或烙印,表明已設定銀
                             行之固定標誌,以資識別與檢查,動產質物應寄存於貸

                             放銀行之倉庫或貸放銀行同意之專營倉庫業之倉庫,並
                             以倉單設定質權予貸放銀行。

                          6.  受理為質押之上市股票應經常注意時價之變動,如市價
                             下跌而貸放金額超過規定時,應補徵擔保品或收回部分

                             放款。如發生除權、除息時,應徵取新股設質,或以股
                             利償還部分放款或照市價跌落之比率收回部分放款。
                          7.  質權之效力及附屬於有價證券之利息證券,分配利益證

                             券及定期金證券。因此分配利息、利益、定期金時,應
                             注意時效。

                          8.  債務人對擔保品所擔保之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時,債權人應即採取保全、占有或處分等必要措施,

                             以確保債權。










                            保證係屬授信行為,亦係一種法律行為。若授信業務的保

                        證人為自然人,該法律行為若為非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者,則不生效力。因此,辦理授信應慎重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權罹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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