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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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課│授信債權保障
行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之保險 (如火險、地震險等)。
5. 動產抵押應於標的物顯著處黏貼或烙印,表明已設定銀
行之固定標誌,以資識別與檢查,動產質物應寄存於貸
放銀行之倉庫或貸放銀行同意之專營倉庫業之倉庫,並
以倉單設定質權予貸放銀行。
6. 受理為質押之上市股票應經常注意時價之變動,如市價
下跌而貸放金額超過規定時,應補徵擔保品或收回部分
放款。如發生除權、除息時,應徵取新股設質,或以股
利償還部分放款或照市價跌落之比率收回部分放款。
7. 質權之效力及附屬於有價證券之利息證券,分配利益證
券及定期金證券。因此分配利息、利益、定期金時,應
注意時效。
8. 債務人對擔保品所擔保之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時,債權人應即採取保全、占有或處分等必要措施,
以確保債權。
保證係屬授信行為,亦係一種法律行為。若授信業務的保
證人為自然人,該法律行為若為非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者,則不生效力。因此,辦理授信應慎重調查保證人是否具備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權罹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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