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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均得主張之,縱使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
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主債務人就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
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除對保證人規範其責任外,亦賦予其權利。債權人拋
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
內,免其責任。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
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
證責任。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
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保
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
之請求,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者,保證人免其責任。如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
間者,則保證人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而且,保證
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亦不負保證
責任。
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於
其清償之限度內,移轉於保證人。此項移轉是法律上的債權移
轉,其效力與債權讓與同,故不僅債權原本,即該債權之擔保
及其他從屬權利,亦一併移轉於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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