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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二)擔保品具備的原則
銀行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
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 22
條)。
銀行辦理各種擔保授信,其擔保品之選擇除法令明文禁止
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為原則:
1. 不動產:易於處分,且產權無糾葛者。
2. 機器設備:徵求可獨立生產之機器設備。
3. 船舶:具有營運價值。
4. 商品:具有市場性、價格變動較少,品質之鑑別容易,
不易變質且易於保管者。
5. 有價證券:具有市場性,其發行公司或機關之財務內容
健全者。
6. 債權、可讓與之確定債權。
7. 其他得設定擔保者。
二、主要擔保品之鑑估
(一)不動產
1. 土地:
以時價或公告現值扣除應計土地增值稅後為鑑估金額,
再乘以放款率後為其放款值 (可貸金額)。
應計增值稅係以時價或公告現值減去原規定地價 (5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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