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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二)擔保品具備的原則


                          銀行對擔保品之審核及估價應審慎辦理,其估價並應參照
                      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銀行公會「授信準則」第 22

                      條)。
                          銀行辦理各種擔保授信,其擔保品之選擇除法令明文禁止

                      者外,應具備下列條件為原則:
                        1.  不動產:易於處分,且產權無糾葛者。

                        2.  機器設備:徵求可獨立生產之機器設備。
                        3.  船舶:具有營運價值。

                        4.  商品:具有市場性、價格變動較少,品質之鑑別容易,
                           不易變質且易於保管者。

                        5.  有價證券:具有市場性,其發行公司或機關之財務內容
                           健全者。
                        6.  債權、可讓與之確定債權。

                        7.  其他得設定擔保者。


                      二、主要擔保品之鑑估


                      (一)不動產


                        1.  土地:

                           以時價或公告現值扣除應計土地增值稅後為鑑估金額,
                           再乘以放款率後為其放款值  (可貸金額)。

                           應計增值稅係以時價或公告現值減去原規定地價  (5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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