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貨幣大變革:人民幣國際化的商機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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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制度。外匯留成主要是指外匯額度留成,即生產外銷產品的廠商
                        將出口所得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賣給國家指定的外匯銀行,國家按

                        照出口企業外匯所得的金額及規定的留成比例,再給予出口企業相

                        應的外匯額度。用匯時,企業按照經批准的用匯計畫和使用範圍,
                        向外匯指定銀行以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購買外匯,對外支付。

                            在外匯留成制度下,有的單位有外匯留成但需要換取人民幣資

                        金,有的單位卻出現需要用匯但沒有外匯或外匯不足的現象。為解

                        決外匯供需失衡的情況,1980 年 10 月,中國公布「調劑外匯暫行
                        辦法」,允許有外匯留成的企業透過外匯管理部門,把多餘的外匯

                        賣給需要用匯的企業。

                            在開放外匯調劑業務後,外匯調劑市場逐漸地形成。1980 年
                        10 月,中國銀行在北京、天津、上海、及廣州等城市開辦外匯調

                        劑業務。外匯調劑價格則以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加上其波動幅度的

                        上下各 10%來計算,即外匯調劑價格將在 2.80 元人民幣兌 1 美元
                        的基礎下,於上下各 10%的幅度內波動。1986 年 3 月,國家外匯

                        管理局頒布「辦理留成外匯調劑的幾項規定」,規定外匯額度調劑

                        的交割與過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現匯 (即期外匯)  交易的交
                        割和過戶由包括中國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辦理,把外匯調劑業務交

                        給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管理。1986 年 10 月,國務院頒布「關於鼓
                        勵外商投資的規定」,進一步允許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所收入

                        的外匯,可透過中央及地方的外匯管理部門與審批機關所審批的合

                        資企業相互調劑使用。此外,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興辦兩個
                        以上的中外合資企業,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准與合營雙方同意,

                        可在所辦的各個企業之間調劑解決所需的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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