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貨幣大變革:人民幣國際化的商機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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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中國外匯制度的變革與金融帳的開放




                             護國家權益 (第 1 條)。此外,「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 3 條指
                             出,對外匯採取「集中管理、統一經營」的方針,且國家外匯管理

                             局為外匯管理的主管機關,經營外匯業務的專業銀行則為中國銀

                             行。「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對資本移動的管制十分嚴格,關於國家
                             單位與集體組織、個人、僑資企業、外資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等的外匯管理,其相關的內容如下:

                                  (1)  在國家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方面。中國境內機構的外匯收

                                      入及支出都實行計畫管理,且需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後才得保有外匯。經外匯管理局批准持有的留成外匯、非

                                      貿易和補償貿易項下先收後付的備付外匯、及貸入的自由
                                      外匯等,都必須在中國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或外匯額度

                                      帳戶,按規定範圍使用,並接受中國銀行監督 (第 9 條)。

                                      境內機構非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在國內外發行具有外匯價
                                      值的有價證券 (第 7 條)。國家駐外機構 (如設在外國或港

                                      澳等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  從事經營所得利潤,除按國

                                      家批准的計畫可以留存當地營運外,都必須按期調回、賣
                                      給中國銀行或指定銀行。一切駐外機構不得自行為境內機

                                      構保存外匯 (第 11 條)。

                                  (2)  在個人的外匯管理方面。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
                                      僑民、及無國籍人,由外國或港澳等地區匯入的外匯,除

                                      國家允許 留存的部 分外,皆 必須賣給 中國銀行  ( 第 13

                                      條)。此外,中國人、外國僑民、及無國籍人,其存放在
                                      中國境內的外匯允許個人持有,但不得私自攜帶、托帶、

                                      或者郵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須賣給中國銀行,同時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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