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貨幣大變革:人民幣國際化的商機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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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留存部分外匯 (第 14 條)。居住在中
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及無國籍人如需購買外匯匯
出或攜出境外者,可以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
由中國銀行或指定銀行賣給上述相關的人員。此外,應聘
在中國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技術人員與職工,其匯
出或者攜出外匯,由中國銀行按照其工作合同或協定的內
容辦理外匯的匯出或攜出 (第 19 條)。
(3) 在僑資企業、外資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方面。這些
企業的一切外匯收入都必須存入中國銀行,一切外匯支
出,亦從其外匯存款帳戶中支付,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檢
查其外匯收支的情形 (第 22 條)。僑資企業、外資企業、
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國合營者,依法納稅後的純利潤
與其他正當收入,可以向中國銀行申請從企業的外匯存款
帳戶中匯出。倘若僑資企業、外資企業、及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要將外匯資本轉移到中國境外者,需向國家外匯管理
局申請並從其外匯存款帳戶中匯出 (第 24 條)。
2. 內部結算價制度的實施
內部結算價 (internal settlement rate) 制度的實施也是中國早
期外匯管理中很特殊的設計。在改革開放前,人民幣的幣值是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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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的 (overvalued),且由於人民幣幣值的高估, 使中國在從外國
進口的交易中存在著利益。然而,此種利益在 1970 年代末期至
1980 年代初期卻不能彌補因人民幣幣值的被高估所導致的對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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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為 1.755 元人民幣兌換 1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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