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銀行合併面面觀
P. 151
第 10 章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農民銀行 143
亦續予併計,不降低原有休假日數,其員工權益之保障算是相當全
面的。
至於契約亦明定農民銀行員工自請退休之條件、強制退休年
齡,退休、撫卹、資遣工作年資之核計,及退休金、撫恤金、資遣
費基數之核計,給與標準應依農民銀行團體協約、行員退休撫卹及
資遣辦法、退休人員退休儲蓄存款辦法等相關規定,由合作金庫於
合併後據以修訂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合併後總行單位主管之選派,
則由預定合併後董事會之成員組成專案小組,於財政部進行面談,
並檢視合併後業管部門之職能規劃,以依法定程序選派合併後總行
管理部門經理人。雙方總行及分行單位主管因整併而未續任主管
者,原領有之「主管職務加給」,則依約定自合併基準日後 2 年內
仍予發放;而合併後總行及分行之單位副主管以下人員之調動,據
瞭解係在下列五個原則下交流:
1. 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性質為其體能或技術所能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公司應予以必要協助。
10.2.5 資訊系統整合
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合併後之資訊整合工作,可謂貴在「降低
合併風險,並確保合併綜效確實落實」,該合併案對資訊系統之整
合,係採合併基準日前完成核心系統之整合及合併後建立中、長期
資訊系統穩定性之微調作業。以下分述該案例合併前後對資訊系統
統整之階段性規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