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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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農民銀行 141
由上述農民銀行淨資產公平價值及合作金庫換股之假
設,以估列農民銀行於合併基準日併入合作金庫時之初估
商譽;惟實際之商譽認列數,仍應視換股基準日對於各項
淨資產公平價值之評估及合作金庫於換股基準日前之股價
而定。又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
差 額 之 會 計 處 理 , 商 譽 應 依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35 號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進行減損測試而不得攤銷。
合併後年度之商譽價值應視資產減損測試結果而定,購買
法預估資產負債表中之商譽價值係假設並未產生減損情
形,故各年度之商譽餘額維持不變。
(2) 採權益結合法之財務預測
採權益結合法是將合併銀行之資產及負債以帳面價值
進行結合,合併成本與公平價值之差異則由資本公積調
節,並無商譽的存在。同時假定農民銀行於合併後屬持續
經營之狀態,故農民銀行於合併當年所有之損益需併入該
年度財務報表。
10.2.3 營業據點分布與最適配置
如就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合併後之分行分布情形 (如表 11),
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之分行皆以大台北地區為主 (約占總分行數之
三之一);此外,由於兩個銀行所承受之基層金融機構輔導工作上
之差異,除大台北地區外,合作金庫分行分布以中部地區為主,而
農民銀行則以雲嘉南及高屏地區為主,雙方分行配置上實質具有互
補特性。雖跨區分行配置可發揮其互補性,然就單一區域而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