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9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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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合作金庫銀行&中國農民銀行  141



                                          由上述農民銀行淨資產公平價值及合作金庫換股之假
                                      設,以估列農民銀行於合併基準日併入合作金庫時之初估

                                      商譽;惟實際之商譽認列數,仍應視換股基準日對於各項
                                      淨資產公平價值之評估及合作金庫於換股基準日前之股價

                                      而定。又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
                                      差  額  之  會  計  處  理  ,  商  譽  應  依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35 號
                                      「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進行減損測試而不得攤銷。

                                      合併後年度之商譽價值應視資產減損測試結果而定,購買
                                      法預估資產負債表中之商譽價值係假設並未產生減損情

                                      形,故各年度之商譽餘額維持不變。

                                  (2) 採權益結合法之財務預測

                                          採權益結合法是將合併銀行之資產及負債以帳面價值
                                      進行結合,合併成本與公平價值之差異則由資本公積調

                                      節,並無商譽的存在。同時假定農民銀行於合併後屬持續
                                      經營之狀態,故農民銀行於合併當年所有之損益需併入該

                                      年度財務報表。



                                10.2.3  營業據點分布與最適配置


                                  如就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合併後之分行分布情形  (如表 11),

                             合作金庫與農民銀行之分行皆以大台北地區為主  (約占總分行數之
                             三之一);此外,由於兩個銀行所承受之基層金融機構輔導工作上
                             之差異,除大台北地區外,合作金庫分行分布以中部地區為主,而

                             農民銀行則以雲嘉南及高屏地區為主,雙方分行配置上實質具有互
                             補特性。雖跨區分行配置可發揮其互補性,然就單一區域而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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