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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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合併程序 113
結合計畫開始日起至完成日止,各參與結合公司
僅能因結合
均不得為企業結合之目的而購回其自身發行之表
6 以外之目的
決權股份,若因其他原因而持有表決權庫藏股份
而購回股份
者,其持股亦不得超過正常數額。
權益比例 各參與結合公司各具有表決權普通股股東間之相
7
不得變更 對權益比例,在結合前與結合後均須維持不變。
各股東對於結合後新個體的表決權,須在結合完
表決權立即
8 成後可立即行使,且對表決權之行使不可有任何
得以行使
限制。
結合契約中,不得含有或有發行股份及其他或有
不得有未決
9 價金等條款。但非支付參與結合公司股東之其他
條件
或有價金不在此限。
三、不得預先安排交易:
發行公司不
發行公司不得事先同意於結合後購回或註銷其因
10 得同意購回
結合而發行之股份。
股份
發行公司不
發行公司不得為圖利任一參與結合公司之股東而
11 得圖利舊
作財務安排。
股東
發行公司不
發行公司不得計劃於結合完成後兩年內處分任一
得計劃於兩
12 參與結合公司之重要資產,惟處分正常營運過程
年內處分
中之閒置資產不在此限。
資產
8.5 簽訂合併契約
銀行在簽訂合併意向書、實地查核、計算換股比例及對合併後
三年進行財務預測等期前評價作業,下一步即是就實地查核所發現
之重大議題或交易價格進行談判。買賣雙方詳細評估賣方所提賣價
與評價之實際差異數,藉由併購所產生之綜效價值及雙方對相關財
務狀況及策略動機談判後並達成共識,即進入簽訂合併契約之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