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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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合併程序 111
之差異則由資本公積調節,並無商譽的存在。同時,權益結合法確
定被併銀行於合併後屬持續經營之狀態,故被併銀行於合併當年所
有之損益需併入該年度財務報表。
在實務上,採用購買法之銀行,會按被併銀行之凈資產的公允
價值,來計算其買入價值與付出成本。美國等西方國家證券市場較
為發達與效率,公司股價能客觀反映公司的價值,加上因市場經濟
發達及各種評估機構完善,更易於獲得資產的公允價值,這也是經
濟發達國家之金融機構採行購買法的有利條件。而我國的證券市
場,在許多評估制度方面尚未盡完善,中介評估機構的成熟度尚不
足,因此,要客觀與明確確定某一被併銀行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仍
有其一定困難度。加上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特殊,股權割裂,
非流通在外股份占的比重較大。因此,對該部分股權的客觀評價,
確是有其難處,這些都對購買法在我國的應用形成制約。所以在目
前情況下,權益結合法還有其應用的價值,應予以保留。
權益結合法僅僅適用於交換股份或股權的企業合併,通過股權
聯合,參與合併銀行的所有者合併交換他們的風險和利益,而且對
其以前的投資承擔風險,既然合併後銀行是原有各企業的繼續,股
東權益的聯合,保持原有的帳面價值作為合併後企業凈資產的計價
是屬性順理成章。此二法並非自由選擇,須依交易實質而定。
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1996 年 10 月 18 日 (85) 基秘字第
220 號、221 號解釋函規定,當企業符合表 10 之 12 項特定條件
時,即必須採用「權益結合法」,否則即須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 25 號之規定採用「購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