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銀行合併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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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0  採用「權益結合法」之 12 項特定條件
                         一、各參與結合公司之特性:
                                            各參與結合公司於結合計畫開始前兩年起,必須
                                            連續兩年均擁有自主權,且不得為其他公司之子
                                 自主權
                          1                 公司或部門。所謂結合計畫開始日,係指對外公
                              (兩年之規定)
                                            司公開宣告股份交換比例之日,或通知股東股份
                                            交換比例之日兩者中之較早者。
                                            每一參與結合公司必須各自獨立,亦即在結合計
                                 獨立權        畫開始日及完成日任一參與結合之公司,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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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之規定)  各參與結合公司所持有表決權股數,不得超過其
                                            發行在外股數之 10%。
                         二、結合行為:
                                            結合行為必須以一筆單一交易完成,或依某一特
                              單一交易 (或
                                            定計畫於計畫開始日後一年內完成。惟因管理當
                          3    計劃開始後
                                            局無法控制之訴訟、法令規定之因素,致結合計
                              一年內完成)
                                            畫無法於一年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結合計畫完成時,發行公司必須發行普通股交換
                                            被結合公司大部分 (90%以上) 流通在外表決權股
                                            份。新發行之普通股必須與該公司流通在外之普
                                            通股擁有相同權利。交換股數之計算不得包括結
                                            合計畫開始日之前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業已取得
                                 普通股        並持有之被結合公司股份、結合計畫開始日  (含)
                          4      之交換        之後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非以股份交換方式取得
                              (90%之規定)  之被結合公司股份、及結合計畫完成後仍流通在
                                            外之被結合公司股份。此外,被結合公司若於結
                                            合計畫開始日之前取得發行公司之股份時,應將
                                            所持有發行公司之股份換算成被結合公司之約當
                                            股  數  ,  自  交  換  股  數  中  減  除  ,  以  計  算  此  90%之  限
                                            制。
                               不得為結合        結合計畫開始日前兩年起至結合計畫完成日止,
                                而有權益        各參與結合公司均不得變更具有表決權普通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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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變動        權,以利結合之進行,例如:發放超額股利予股
                              (兩年之規定)  東、發行新股、股權交換、註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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