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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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第 61 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
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第 62 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
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第 63 條 (刪除)
第 64 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
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第 65 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
得延長二個半月。
第 66 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
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
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