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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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0 條

                          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適當認列。
                        第 61 條

                          商業有支付員工退休金之義務者,應於員工在職期間依法提
                          列,並認列為當期費用。

                        第 62 條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

                          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第 63 條  (刪除)
                        第 64 條

                          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但具負債性質
                          之特別股,其股利應認列為費用。


                                            第八章  決算及審核

                        第 65 條
                          商業之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完竣;必要時
                          得延長二個半月。

                        第 66 條
                          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營業報告書之內容,包括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畫實施
                          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研究發展狀況

                          等;其項目格式,由商業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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