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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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 41 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第 41-1 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 41-2 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
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
他衡量基礎。
第 42 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
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
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
遞延收入。
第 43 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
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