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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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第六章  認列與衡量
                        第 41 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第 41-1 條

                          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認列
                          為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之會計項目: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或流出商業。
                          二、項目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 41-2 條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之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

                          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
                          他衡量基礎。

                        第 42 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
                          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

                          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

                          遞延收入。
                        第 43 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
                          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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