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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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0 條

                          財務報表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
                          期報表,不在此限。

                        第 31 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

                          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
                          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第 32 條
                          年度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商業外,應採二年度對照方
                          式,以當年度及上年度之金額併列表達。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 33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

                          表冊作任何記錄。
                        第 34 條
                          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 35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

                          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但記帳憑證由代表商業之負
                          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

                          限。
                        第 36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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