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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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 條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
                        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 14 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

                        憑證。
                      第 15 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
                      第 16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第 17 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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