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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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
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 14 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
憑證。
第 15 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
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
據之憑證。
第 16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第 17 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