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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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
                          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第 18 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
                          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

                          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
                          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 19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

                          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

                          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
                          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
                          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 20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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