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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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帳傳票。
前項所稱轉帳傳票,得視事實需要,分為現金轉帳傳票及分錄
轉帳傳票。
各種傳票,得以顏色或其他方法區別之。
第 18 條
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
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
憑證。
商業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
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第 19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
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
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
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
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第三章 會計帳簿
第 20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