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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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

                        律有關之規定。
                      第 5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

                        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
                        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
                        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

                        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第 6 條

                        商業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法
                        律另有規定,或因營業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商業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至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

                        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國幣。
                      第 8 條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

                        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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