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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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
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
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
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 (訂) 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
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
管理。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