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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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會計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
                          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
                          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
                          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  (訂)  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

                              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
                              管理。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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