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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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第 9 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

                          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
                          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0 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
                          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

                          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
                          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
                          時,始行入帳。

                        第 11 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

                          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

                          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
                          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 12 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

                          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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