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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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第 55 條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公允價值為標
                        準;無公允價值可據時,得估計之。

                      第 56 條
                        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

                        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其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第 57 條
                        商業在合併、分割、收購、解散、終止或轉讓時,其資產之計

                        價應依其性質,以公允價值、帳面金額或實際成交價格為原
                        則。


                                           第七章  損益計算

                      第 58 條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
                        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第 59 條
                        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分期付款銷貨收入得視其性質

                        按毛利百分比攤算入帳;勞務收入依其性質分段提供者得分段
                        認列。

                        前項所稱交易完成時,在採用現金收付制之商業,指現金收付
                        之時而言;採用權責發生制之商業,指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

                        畢之時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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