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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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或蓋章負責。
第 67 條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
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第 68 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
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
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
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
在此限。
第 6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 如 因 正 當 理 由 而 請 求 查 閱 前 項 決 算 報 表
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
查閱。
第 70 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
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第九章 罰則
第 7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