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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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算報表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或蓋章負責。
                      第 67 條

                        有分支機構之商業,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其本、分支機構
                        之帳目合併辦理決算。

                      第 68 條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

                        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
                        委託會計師審核。

                        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該年度會計上之責任,於第
                        一項決算報表獲得承認後解除。但有不法或不正當行為者,不

                        在此限。
                      第 69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應將各項決算報表備置於本機構。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           如  因  正  當  理  由  而  請  求  查  閱  前  項  決  算  報  表

                        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
                        查閱。

                      第 70 條
                        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得因正當理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員,檢

                        查該商業之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

                                             第九章  罰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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