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P. 192

184



                        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

                        列為銷貨成本。
                      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
                        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
                        理。

                      第 45 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
                        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

                        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第 46 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
                        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
                        舊。

                      第 47 條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
                        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

                        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