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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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
列為銷貨成本。
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
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
理。
第 45 條
應收款項之衡量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
別設置備抵呆帳項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
帳沖轉有關應收款項之會計項目。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第 46 條
折舊性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項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
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
舊。
第 47 條
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
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
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