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P. 197
189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第 72 條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
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二、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之結果。
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
果。
四、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之結果。
第 73 條
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
犯前二條之罪,於事前曾表示拒絕或提出更正意見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