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由法院裁罰外,由各級 主管機關裁罰之。 第十章 附則 第 82 條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 酌各直轄市、縣 (市) 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第 8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 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