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0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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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定之罰鍰,除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由法院裁罰外,由各級

                        主管機關裁罰之。

                                             第十章  附則

                      第 82 條
                        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前項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斟
                        酌各直轄市、縣  (市)  區內經濟情形定之。

                      第 8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

                        起,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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