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中小企業主對財務會計應有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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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員工請假規定


                                                              証明文件
                     假別      請假原因           日數      工資計算                    備註
                                                               (參考)
                          1 年以上未滿 3 年:7 天
                          3 年以上未滿 5 年:10 天
                     特別
                     休假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14 天         工資照給  依人事規章  依服務年資給予
                          10 年以上:每 1 年加 1 日,至
                          30 日為止。
                          有重要事情需親          1 年內
                     事假                               無薪     依人事規章
                          自辦理            不超過 14 天
                     婚假      本人結婚           8 日     工資照給  請帖證明
                          兵役體檢,身家調
                     公假  查,教育召集,教         所需日數      工資照給       以公家
                                                              證明為憑
                          育訓練等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按 原 領 工
                          因職業災害而致 治        療  、  休  養                  能  力  ,  死  亡  補
                     公傷                             資 數 額 補 勞保指定醫
                          殘廢、傷害或疾 期        間  ,  視  實                  償  ,  一  次  給  付
                     病假                             償   ( 扣  減  院之診斷書
                          病              際  需  要  給  假                 40 個月及喪葬
                                                    保險給付)
                                                                       5 個月。
                                         每  月  得  請  生                 未  住  院  傷  病  假
                                                    併 入 及 不
                                         理  假  一  日  ,                 與  住  院  傷  病  假
                                         一 年 不 超 3  併 入 病 假            2 年  內  合  計  不
                              生理假                   之 生 理 假     不必
                                         日  ,  超  過  併                 得超過 1 年。
                                         入 病 假 計    薪 資 , 減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半發給。
                                         算。                            薪期間 1 年為
                     病假                     1 年              門 診 預 約   限  。  逾  期  仍  未
                             未住院者
                                          不超 30 日  30 天內給 單,醫師證        癒 者 得 予 資
                                                    予 1/2 工 明或住院證      遣  ,  其  符  合  退
                                                    資 , 超 過 明。無憑證      休  者  ,  應  發  給
                                         2 年內合計
                              住院者                   30 天部分 者禁止以病       退休金。(公     傷
                                         不超過 1 年
                                                    無薪       假 名 義 請   病假同)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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