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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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示送達等各種方式,以避免納稅義務人因他遷不明或送達

                        困難而中斷稽徵程序。

                            (稅捐保全之各項程序)  為確保各項稅捐能有效徵收,避免
                        有心人士藉故逃漏稅,因此,稅捐稽徵法在第 3 節徵收段規定
                        各項稅捐之保全程序,以下將分段敘明:


                            1.  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
                               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

                               項權利。」(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因此為
                               避免納稅義務人脫產,在繳納相當稅款前,將無法設

                               定各項權利及處分等移轉程序;

                            2.  減資或註銷登記之限制:同條後段,若「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

                               記。」(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後段),為避免獨厚
                               公司股東而損及一般善良納稅人之權益,法人若未繳
                               清稅款,將無法透過董事會執行減資或註銷之登記程

                               序;

                            3.  假扣押之執行:「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
                               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
                               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

                               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2 項),為使假扣押之程序於法
                               有據,遂於立法中將假扣押程序納入,以使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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