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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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執行假扣押程序時有法源依據,以確保稅捐稽徵之程

                             序;

                          4.  限制出境:「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
                             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

                             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
                             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

                             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 萬
                             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

                             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
                             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各項理由潛逃國
                             外,財政部於發現納稅義務人有上述事實時,得限制
                             納稅義務人出境;

                          5.  提前開徵:納稅義務人有如下之原因者,得於法定開

                             徵日期前提前徵收: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
                             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二、納稅義務人於稅

                             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或三、因其他特殊
                             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節

                             錄);除第 3 項係屬便民措施外,其餘亦屬為保全稽徵
                             程序之規定。


                          (核課期間)  核課期間是政府為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之
                      權利行使期間。為督促稅務機關限時執行其權利,也避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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