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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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執行假扣押程序時有法源依據,以確保稅捐稽徵之程
序;
4. 限制出境:「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
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
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
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
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
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 萬
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
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
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各項理由潛逃國
外,財政部於發現納稅義務人有上述事實時,得限制
納稅義務人出境;
5. 提前開徵:納稅義務人有如下之原因者,得於法定開
徵日期前提前徵收:一、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
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二、納稅義務人於稅
捐法定徵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或三、因其他特殊
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者 (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節
錄);除第 3 項係屬便民措施外,其餘亦屬為保全稽徵
程序之規定。
(核課期間) 核課期間是政府為確定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之
權利行使期間。為督促稅務機關限時執行其權利,也避免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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