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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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適用者,則自該特定日起始生效;若是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
定之特定日期前尚未確定或尚未核課之案件者,則不適用變更
後之解釋函令「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
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
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
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
變更後之解釋函令。」(稅捐稽徵法第 1 條之 1 第 2 項)。
(稅捐優先受償權) 因國家建設須由納稅義務人按期繳納,
為保障稅捐能有效保全及按期稽徵,遂於本章第 6 條規定各項
稅捐之受償程序「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
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
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
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 5 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
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
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
繳。」(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該條立案目的主要係避免納稅義
務人因須償還債務恐無力支付稅捐所制定之法源。另如各公司
章程於盈餘分派條款亦會制訂「依本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年
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完納一切稅捐外……」,亦是在規範
盈餘分派前,應先將各項稅捐繳足後,才可再行彌補虧損或分
派各項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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