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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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之義務人:
(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
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
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捐稽徵
法第 12 條),此即一般之情況,若屬分別共有且有管理人者,
其納稅義務人為管理人;若無管理人者,則按所持分負納稅義
務;另屬於公同共有者,則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
(清算人之納稅義務)「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
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
繳清稅捐。」(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第 1 項),因此有關法人、合
夥或非法人團體清算時,其納稅義務人係為清算人。
(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
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
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
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稅捐稽徵法第 14 條第 1 項),因此
若納稅義務人死亡,則相關納稅義務人係為遺囑執行人、繼承
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因合併而承受之納稅義務)「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
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
繳納之義務。」(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因此若有併購交易發生
時,則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納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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