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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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受長期徵稅之困擾,因此對於一般納稅義務人之核

                        課期間為 5 年,也就是稅務機關在確定納稅義務並寄發稅單之
                        時效為 5 年;但若納稅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不正當之方法逃漏

                        稅捐者,則該核課期間延長為 7 年,惟若超過此一期限規定,
                        則政府機關將不得再行核課權利「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

                        定: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
                        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

                        課期間為 5 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
                        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
                        課期間為 5 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在前項核課期
                        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

                        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稅捐稽徵
                        法第 21 條)。

                            (徵收期間)  徵收期間又稱追徵時效,係在稅款繳納期間屆

                        滿之翌日起,可有追徵稅款之效期,但為避免稅務機關怠忽職
                        守未予追徵  (如:發出補充說明函),一般之徵收期間為 5 年,

                        超過期限者則不得再予徵收「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5 年,自繳納
                        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

                        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
                        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
                        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又避免徵收

                        期間之強制執行程序漫漫無期,遂於同條第 4 項規定於徵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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