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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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強制執行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
得再執行追徵「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
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
行,其於 5 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4 項),藉以免除一般納稅義務人受長期
徵稅之困擾。
(緩繳) 近年來台灣地區重大天災頻傳,舉凡如:地震、洪
水或土石流,或者因意外引發之財產損失,在在都造成納稅義
務人不小負擔,因此政府為體恤納稅義務人所遭逢之災變,遂
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定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
納,該延期或分期期間不得超過 3 年「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
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
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
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
四、行政救濟
本章之目的為在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利,為避免納稅義務
人對於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捐不服,可依法提出各項行政救濟
程序,以避免納稅義務人無申訴管道,以下將針對復查、訴願
及行政訴訟說明之:
(復查)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避免因稽徵機關之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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