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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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三、稽徵
本章係屬稅捐稽徵法之重要精髓所在,共分 6 節 15 條法
令,其目的在規範各項稽徵程序,包括繳納通知文書之填發及
更正、送達、徵收、緩繳、退稅及調查,以下將針對本章較重
要之應受送達人、稅捐保全之各項程序、核課期間、徵收期間
及緩繳說明之:
(應受送達人) 第 2 章已明確規範各項納稅義務人,但因台
灣幅員廣闊,且納稅義務人常因工作或其他需求而遷居各地,
如何規範納稅義務人之應受送達人及哪些法令有明確規定如何
送達得以讓稽徵程序順利進行,則有賴以下法令之規定。稅捐
稽徵法第 19 條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
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應受送
達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為送達;無父母或配偶
者,得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為稽徵土地稅或房屋稅所發之
各種文書,得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
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
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
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
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故
舉凡除本人外,其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公司之負責人均可為
應受送達人。而在行政程序法第 11 節第 67 條至第 91 條中,
則明確規範送達方式,包括: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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