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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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訴訟」,就訴願部分,若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於復
查決定書到達次日起 30 天內,或者稽徵機關於收到復查申請
書 2 個月內尚未做成決定者,得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稅負之
不同向財政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而若納稅義
務人對於訴願之決定仍有不服,或提起訴願後 3 個月尚未做成
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仍有不服,得上
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五、強制執行
本章之目的亦屬稅捐保全之一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在法
定繳納期間內未依法繳納者,得所為之稽徵程序,以下將針對
強制執行之移送說明之:
(強制執行之移送)「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
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
稅義務人已依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
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
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
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
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已就納稅義
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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