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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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訴訟」,就訴願部分,若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不服,於復

                      查決定書到達次日起 30 天內,或者稽徵機關於收到復查申請
                      書 2 個月內尚未做成決定者,得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依稅負之

                      不同向財政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提起訴願;而若納稅義
                      務人對於訴願之決定仍有不服,或提起訴願後 3 個月尚未做成

                      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若仍有不服,得上
                      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五、強制執行



                          本章之目的亦屬稅捐保全之一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在法
                      定繳納期間內未依法繳納者,得所為之稽徵程序,以下將針對

                      強制執行之移送說明之:

                          (強制執行之移送)「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
                      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

                      稅義務人已依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

                      應移送強制執行: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
                      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

                      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
                      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已就納稅義

                      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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