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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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
                               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

                               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
                               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

                               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釋例:營業人甲

                               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國內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
                               因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
                               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 乙公

                               司。反之,若營業人甲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
                               准,以設備作價投資國外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應依

                               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
                               額,申報時以海關出口報關資料作為營業稅零稅率之

                               證明文件。因此同樣是銷售設備,仍得因是否外銷出
                               口而有應否開立發票之規定。

                            2.  退稅之規定及適用範圍:為獎勵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
                               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及組織所從事之營業

                               行為,且與本國有稅務互惠之國家者,其所支付之營
                               業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得申請退稅「外國之事業、

                               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者,其於 1 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

                               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
                               金額,得申請退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退稅者,以各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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