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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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兼營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

                        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
                        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9 條),之所以針對上述各項目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
                        額,主要係為懲罰未確實保存或取得憑證者  (同條第 1 項第 1

                        款)、非屬營業或難以判斷屬於營業所需者  (同條第 1 項第 2 及
                        3 款)  及符合租稅公平原則者  (同條第 1 項第 4 及 5 款)。

                            (統一發票之開立原則)  依台財稅第 7526254 號函規定「營
                        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 20 萬元」,

                        原則上來說,營業人若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者,
                        即應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一、供應

                        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
                        骨飯、便當及餐盒,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

                        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
                        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

                        (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
                        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及五、其他屬

                        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得不受每月營業額達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之規定  (台財稅第 890452799 號)。惟近來國稅局

                        為達租稅公平,逐步針對轄區內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之營業人,將實地派員訪查,核實調整其查定銷售額,並考量
                        輔導對象實際營業狀況、人力配置調整等情形,給予適當輔導

                        期,循序漸進妥善輔導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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