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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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法第 3 條第 3 項)。因所得稅法針對營利事業規範眾多,以下
將針對中小企業較為攸關之部分說明之。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為確定課稅基礎,首先要瞭
解即是何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
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
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
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
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
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
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
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
勞務之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
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
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
益。」(所得稅法第 8 條)。雖所得稅法已明訂何謂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但就財政部發布之眾多解釋函令觀之,一般中小企業
仍存在許多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模糊之界定及各種解釋空間,
因 此 ,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9 月 3 日 (財政部台財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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