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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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法第 3 條第 3 項)。因所得稅法針對營利事業規範眾多,以下

                      將針對中小企業較為攸關之部分說明之。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為確定課稅基礎,首先要瞭
                      解即是何謂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

                      指左列各項所得:一、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
                      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

                      所分配之股利。二、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
                      業所分配之盈餘。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
                      報酬不在此限。四、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

                      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五、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六、專利權、商標權、著作

                      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
                      所取得之權利金。七、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
                      勞務之報酬。九、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

                      冶等業之盈餘。十、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
                      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十一、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

                      益。」(所得稅法第 8 條)。雖所得稅法已明訂何謂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但就財政部發布之眾多解釋函令觀之,一般中小企業
                      仍存在許多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模糊之界定及各種解釋空間,

                      因  此  ,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9 月 3 日  (財政部台財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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