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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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使得完成,故其因
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應係在中華民國
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因此,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提供勞務供我國營利
事業使用乙事,認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釋例 3:目前已有不少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 (櫃)、第二
上市 (櫃)或登錄興櫃,法人投資該等股票之所得是否屬於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茲根據財政部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說
明如下:一、股利收入部分: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
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
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
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
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併計
課稅;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
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二、證券交易損益部分:營利事業買
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7 款規
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徵
所得稅,因此,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買賣該股票所
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不課徵所得稅,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基
本稅額;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買賣該股票所發生
之證券交易損益不課徵所得稅,亦無基本稅額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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