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118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使得完成,故其因

                      此自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獲致之所得,應係在中華民國
                      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而屬中華民國

                      來源所得。」因此,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外提供勞務供我國營利
                      事業使用乙事,認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釋例 3:目前已有不少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市  (櫃)、第二

                      上市  (櫃)或登錄興櫃,法人投資該等股票之所得是否屬於中華
                      民國來源所得?茲根據財政部台稅二發字第 09704086730 號說
                      明如下:一、股利收入部分: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

                      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
                      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

                      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
                      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

                      業投資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 3 條規定併計
                      課稅;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取得該等股票之股利,

                      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二、證券交易損益部分:營利事業買
                      賣該股票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7 款規

                      定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停徵
                      所得稅,因此,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因買賣該股票所

                      發生之證券交易損益不課徵所得稅,但應併入最低稅負計算基
                      本稅額;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買賣該股票所發生
                      之證券交易損益不課徵所得稅,亦無基本稅額之適用。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