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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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發展、資訊處理、法

                      務、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人至關係企業提供上
                      述服務內容時,一定得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

                      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對關係企業提
                      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

                      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應依常規交易方法調整計算服務收
                      入;國稅局並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

                      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切記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
                      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釋例 2:某乙公司因考量關係企
                      業資金需求而延遲收取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是否應計收利

                      息?依查核準則之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
                      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甲公司對關係企

                      業之應收款延遲未催收部分,係屬移轉訂價之資金使用類型,
                      該公司並未評估決定常規交易結果,因此,按內部可比較未受

                      控價格法評估及決定常規交易結果調增利息收入。據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之規定,國稅局可

                      按情節之重大及是否符合常規交易來調整所得額,以符合租稅
                      公平原則。

                          (反資本弱化)  營利事業資金籌措之方式,除借貸外,不外

                      乎來自股東之投資,由於稅法對舉債所產生之利息,以及業主
                      權益項下之股利多有不同之租稅規範及課稅方式,例如:利息
                      支出得列為費用扣除,股利則被認為係屬盈餘之分配不得扣

                      除。故產生以舉債取代業主投資或盈餘分配之稅法上誘因,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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