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117

09804900430 號令)  發布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認定原則,已解決眾多徵納雙方之疑義,使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有較明確之適用標準。以下乃例舉稅務機關或最高行政法院

                        對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各項解釋函令或判例。

                            釋例 1: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是否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台財稅第 09600049130 號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
                        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
                        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

                        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
                        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據此,主要係依據所得

                        稅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單純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者,應非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相關勞務之提供,如係同時在中華民

                        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或需國內業者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
                        者,因非屬單純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依財政部現行解

                        釋,係將此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釋例 2: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內提供勞務供我國營利事業使
                        用,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5 月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第三段說明「所得稅法
                        第 8 條第 9 款規定之所得類型,係以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作為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

                        業,雖在中華民國境外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