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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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04900430 號令) 發布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認定原則,已解決眾多徵納雙方之疑義,使中華民國來源所
得有較明確之適用標準。以下乃例舉稅務機關或最高行政法院
對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各項解釋函令或判例。
釋例 1:委託外國營利事業在境外加工給付之加工費是否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台財稅第 09600049130 號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
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僅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及
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
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
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據此,主要係依據所得
稅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單純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者,應非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相關勞務之提供,如係同時在中華民
國境內及境外進行者,或需國內業者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
者,因非屬單純在中華民國境外提供勞務,依財政部現行解
釋,係將此認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釋例 2: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內提供勞務供我國營利事業使
用,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5 月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要旨第三段說明「所得稅法
第 8 條第 9 款規定之所得類型,係以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作為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判斷基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
境外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
業,雖在中華民國境外就其營業事項而包含勞務之提供,但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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