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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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

                            (逕行核定)  為懲罰部分未遵循營業稅法之營業人,稅捐機
                        關將應所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要求其繳納

                        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
                        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一、逾規定申報限期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
                        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
                        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未辦妥

                        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五、漏開統一

                        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
                        票而不使用者。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

                        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

                            (兼營營業人之各項股利申報說明)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營業

                        稅法規定應計算加值型營業稅而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
                        營業人,或需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而近來

                        中小企業因營業獲利而分派各項股利予股東,而該等盈餘分派
                        是否應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規定有所不同,茲整理如下:

                            1.  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

                               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
                               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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