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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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
(逕行核定) 為懲罰部分未遵循營業稅法之營業人,稅捐機
關將應所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要求其繳納
之「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
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一、逾規定申報限期
30 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
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
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三、未辦妥
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
規定申報銷售額者。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五、漏開統一
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
票而不使用者。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
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
並補徵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3 條)。
(兼營營業人之各項股利申報說明) 兼營營業人係指依營業
稅法規定應計算加值型營業稅而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
營業人,或需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而近來
中小企業因營業獲利而分派各項股利予股東,而該等盈餘分派
是否應列入營業稅銷售額申報規定有所不同,茲整理如下:
1. 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
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
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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